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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金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解法强与王朝晖、仇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法强,王朝晖,仇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润金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解法强。被告王朝晖。被告仇卫军。原告解法强与被告王朝晖、仇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法强、被告仇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朝晖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法强诉称:2008年6月,被告王朝晖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被告仇卫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王朝晖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付原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仇卫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朝晖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被告仇卫军辩称:对王朝晖借款以及答辩人作为担保人的事实均无异议,答辩人愿意在本案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和二被告相识多年,借款发生时二被告均系丹徒区文体局职工,现被告仇卫军已经辞职,被告王朝晖长年病假。2008年6月17日,被告王朝晖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解法强人民币二十万元,于2008年12月16日归还”,在该借条上仇卫军以担保人名义签字。原告和被告仇卫军均称款项交付与借条出具是同一时间,系在京口区大市口上岛咖啡,由原告将现金交付被告王朝晖。以上事实,有被告王朝晖出具的借条原件以及原告和被告仇卫军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原告借款。被告仇卫军对于原告请求的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异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计算方式自逾期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解法强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仇卫军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6元,共计5656元,由被告王朝晖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支付了公告费,故被告王朝晖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牟宗洋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人民陪审员  朱和珍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仲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