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谢民一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1078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