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钱林、陈祎蓉、钱磊与钱明让、钱增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林,陈祎蓉,钱磊,钱明让,钱增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834号原告钱林,男,汉族,农民。原告陈祎蓉,女,汉族,农民。原告钱磊,男,汉族,农民。被告钱明让,男,汉族,农民。被告钱增卫,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林、陈祎蓉、钱磊与被告钱明让、钱增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林、陈祎蓉、钱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林、陈祎蓉、钱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林、陈祎蓉、钱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方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林、陈祎蓉、钱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任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