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廷启与王宗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启,王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刘廷启,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宗清,男,1942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廷启与被执行人王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903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杰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周会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初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