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56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辰与北京聚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辰,北京聚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5635-2号原告李辰,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婧,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钍睿,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聚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300号三层309号。法定代表人刘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漆小晖,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铮,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辰诉被告北京聚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提出答辩状期间,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其登记日期为2014年3月10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该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汤立路,证明原告汇款时其住所地并非在石景山区,经查,起诉时被告住所地已经变更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被告认可其办公地点自2014年4月变更至石景山区,且其实际经营地唯一。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时,被告之唯一住所地在石景山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管辖权异议之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聚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之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舟骏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于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