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蒲春艳诉周曙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春艳,周曙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蒲春艳,女,生于1990年2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被告周曙光,男,生于1987年10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蒲春艳诉被告周曙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蒲春艳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蒲春艳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春艳撤回对被告周曙光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春艳承担。审判员 杨静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