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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鑫与林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鑫,林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周鑫,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被告林臻,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鑫与被告林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鑫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林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鑫请求撤回对被告林臻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鑫撤回对被告林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周鑫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莹莹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思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