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世芳与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社保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芳,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轩鹏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川行初字第42号原告:王世芳。被告: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烨,局长。第三人:淄博轩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罗村镇。原告王世芳不服被告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淄博轩鹏陶瓷有限公司不履行社保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芳负担。审 判 长 白佳海审 判 员 杨长书代理审判员 孙苗苗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