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政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朝霞。委托代理人权治仁。被告杨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