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贺信申请执行张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信,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贺信,男。被执行人张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雷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应学华审 判 员 王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