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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徐乐华与福州瑞煌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乐华,福州瑞煌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徐乐华,男,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郭剑,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瑞煌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乐华与被告福州瑞煌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乐华负担。审判员  陈华柱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黄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