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于亮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新,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卜海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燕,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52元,减半收取20426元,由原告宜宾市纳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