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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才禹峰、才欣玲与李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禹峰,才欣玲,李树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才禹峰,男,1998年4月23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榆树市。原告才欣玲,女,2010年1月10日生,汉族,儿童。法定代理人才军,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系二原告父亲。被告李树伟,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才禹峰、才欣玲诉被告李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禹峰、才欣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