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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执即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韦某某申请执行赖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即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韦某某,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省上林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韦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赖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赖韦佳、赖韦静随被告赖某某生活,原告当庭给付两年的抚养费12000元后并从2016年9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赖韦静年满18周岁止(给付方式为每年的9月和3月各3000元),子女因重大疾病的住院费用凭发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给付两年的抚养费。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9月4日前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即“赖韦佳、赖韦静随被告赖某某生活,原告当庭给付两年的抚养费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赖韦佳、赖韦静随被告赖某某生活,原告当庭给付两年的抚养费1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太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曹大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