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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好田塑胶制品厂与上海巨鲸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好田塑胶制品厂,上海巨鲸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600号之一原告上海好田塑胶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人张桂芳。委托代理人盛刚,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巨鲸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好田塑胶制品厂诉被告上海巨鲸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好田塑胶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