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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鸿鸣与被告毕连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鸿鸣,毕连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赵鸿鸣,男,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柏松,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连起,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委托代理人:李鑫,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柱,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鸿鸣与被告毕连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鸿鸣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鸿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赵鸿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鸿鸣负担。审 判 长  于立忠审 判 员  沈俊竹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