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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李孝玲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玲,杜云华,梁金花,刘秀霞,胡明峰,胡海燕,毛妮娜,杜彩春,高淑峰,王翠菊,王翠霞,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176号申请执行人李孝玲。申请执行人杜云华。申请执行人梁金花。申请执行人刘秀霞。申请执行人胡明峰。申请执行人胡海燕。申请执行人毛妮娜。申请执行人杜彩春。申请执行人高淑峰。申请执行人王翠菊。申请执行人王翠霞。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崔有相,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孝玲、杜云华、梁金花、刘秀霞、胡明峰、胡海燕、毛妮娜、杜彩春、高淑峰、王翠霞、王翠菊与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10号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 瑜代理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