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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4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485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县人,住湖北省襄樊市。被告余某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已与被告私下协商,并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凤翔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