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萝法九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4)穗萝法九民初字61号民事裁定书(补正)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红,朱细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萝法九民初字第61号原告:陈满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耿。委托代理人:郭进。被告:朱细流,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负责人:廖万宪。委托代理人:单炽锴,男,汉族。本院于作出的(2014)穗萝法九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中第九页的附件中F项的“{F=(A+B-C-D)×(1-原告的过错责任)}”更正为“{F=(A+B-C-D)×50%}”;二、判决书中第九页的附件中F项的“32397.64”更正为“16198.82”;三、判决书中第九页的附件中G项的“29872.64”更正为“13673.82”。附件:赔偿数额与计算方法审判员 张惠滨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禤培欣附件赔偿数额与计算方法(单位:元)项目内容第60号案第61号案A医疗费总额23336.5623059.09B死亡伤残费用总额69061.0867886.78C可分得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50005000D可分得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5500055000E被告朱细流垫付的数额25253000F参与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分配的数额{F=(A+B-C-D)×50%}16198.8215472.94G可分得商业三者险的数额(F-E)13673.8212472.94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