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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法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购车款46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法执字第0029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