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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763号原告:郑某某,女,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某,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9月4日以“经法院调解,我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魏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