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0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富邦机械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富邦机械链转动制造有限公司,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00197-2号原告:苏州富邦机械链转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区。法定代表人:荣国华,董事长。被告: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文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富邦机械链转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富邦机械链转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富邦机械链转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汤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