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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5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周伏建,崔科林与重庆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伏建,崔科林,重庆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5852号原告周伏建,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崔科林,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222号2-2-1。法定代表人青仁强,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伏建、崔科林与被告重庆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伏建、崔科林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伏建、崔科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伏建、崔科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伏建、崔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减半缴纳37元,由原告周伏建、崔科林负担37元。审判员  李必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宇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