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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河北中储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永明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追踪者海运有限两合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河北中储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永明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追踪者海运有限两合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53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负责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文,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中储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惠泽小区**号(海城路东侧港民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大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垒,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明国际航运有限公司(EverbrightInternationalShippingLimited)。被告:追踪者海运有限两合公司(MareTracerSchiffahrtsGmbh&CompanyKG)。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储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永明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被告追踪者海运有限两合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刘树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俊波、人民陪审员刘亚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树立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人民陪审员  刘亚丹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庞丹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