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郑家文与付青玉、付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家文,付青玉,付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287号申请人郑家文。被申请人付青玉。被申请人付占磊。申请人郑家文与被申请人付青玉、付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青玉、付占磊银行存款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