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市民立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广西亚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兰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亚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兰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市民立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亚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兰萍。上诉人广西亚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兰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丹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广西亚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亚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林虎审判员 覃春燕审判员 廖德旺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