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胡永胜、胡爱兰与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胜,胡爱兰,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胡永胜。原告:胡爱兰。被告: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爱玲。委托代理人:任益民。委托代理人:杨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胜、胡爱兰与被告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胜、胡爱兰于2014年9月4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胜、胡爱兰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胜、胡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永胜、胡爱兰共同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