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8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与石春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石春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8362号原告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505室。法定代表人邸建凯,会长。委托代理人刘建群,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春花,女,1978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娟,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明艳,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与被告石春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石油流通协会委托代理人刘建群,被告石春花及委托代理人张晓娟、高明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成立。被告在原告处担任出纳。2014年4月底,被告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3月17日、18日,被告以原告名义收取了北京市中商大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两笔现金共计30150.63元,至今未予归还。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东城区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仲不字(2014)第03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人民币30150.6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春花辩称:被告从原告于2013年1月4日成立筹备组之日起即在原告处工作,担任出纳;原告成立后被告在零售事业发展部任职员,兼任出纳。由于原告从成立之初就拖欠被告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故被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东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等要求。原告所述上述两笔款项确系经被告收取,用于原告的日常备用金,经原告同意审批后用于日常的员工报销费用共计17515.33元,剩余现金12635.30元。2014年4月1日,被告应原告要求将上述票据原件及剩余现金均移交给原告常务副会长赵友山,并有见证人刘×、惠×。综上,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职工。原告成立筹备组后,被告在原告筹备组担任出纳。原告成立后被告在零售事业发展部任职员,兼任出纳。2014年3月17日、18日,被告以原告名义收取了北京市中商大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两笔现金共计30150.63元。2013年3月31日,原告安排新任出纳员侯珂玮,与原告进行工作交接,后侯珂玮因私外出交接未果。2014年4月1日早上,侯珂玮到原办公地址北京紫金宫饭店上班时,被副会长的赵友山(原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会长、原告筹备期间拟任专职副会长)告知原告搬家放假,回家等候通知,遂回家。4月2日上午,原告秘书长王文澜通知侯珂玮到本市西城区临时新址办公。4月1日下午,被告在原告副秘书长惠文秀(兼任秘书处主任、负责会员、财务、秘书及人事档案工作)、秘书处职员刘×的见证下,向副会长赵友山移交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现金12635.30元,票据金额共计人民币17515.33元,收据一本号码0179741-0179760),保险柜钥匙一把。此后被告未再到原告新址处上班。2014年4月25日,被告以原告从成立之初就拖欠被告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东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等要求。该案调解结案。后原告另向东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返还现金30150.63元。东城区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仲不字(2014)第03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诉如所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收据、移交清单,证人证言,仲裁申请书,仲裁调解书,京东劳仲不字(2014)第03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金人民币30150.63元,但被告已举证证明其在有主管财务的秘书处领导及职员见证的情况下向原告的副会长完成移交。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起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游煜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