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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黄鸿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鸿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450号罪犯黄鸿新,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狮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鸿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8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0日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罪犯黄鸿新余刑长,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鸿新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