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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11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神奇美域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木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神奇美域商贸有限公司,陈木,深圳市宝安祥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强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1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奇美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C座18A。法定代表人林大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伯,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北京神奇美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主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木,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祥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流塘路河东大厦A栋八层A号。法定代表人林冰,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强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海霞,总经理。上诉人北京神奇美域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木、深圳市宝安祥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强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674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神奇美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神奇美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神奇美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陈木、深圳市宝安祥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80元(已交纳),由北京神奇美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神奇美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王 黎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鲁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