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知民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青岛同乐迪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6)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青岛同乐迪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保字第251号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职务总干事。被申请人:青岛同乐迪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鲁卫,经理。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同乐迪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申请人青岛同乐迪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山桥代理审判员 郭静人民陪审员 王岩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