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长丰县。被告:唐某,男,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址。原告赵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诉称:我与被告唐某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7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现在孩子一直随我生活。由于我们婚前了解太少,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于2009年底突然离家出走,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本人抚养,抚养费自理。赵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婚姻证、育龄妇女卡片,证明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子女情况。(二)村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多方寻找仍无下落。被告唐某庭审缺席,在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本案庭审中,被告唐某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应予以确认。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现随原告赵某生活。2009年12月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并自理抚养费,同时陈述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唐某经登记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本应互敬互爱、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且已分居多年,故对原告赵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李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义务,加之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及抚养费自理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雅莉由原告赵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守珍审 判 员  王守平人民陪审员  杨远玉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钟友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