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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8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罗毅与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毅,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821-1号申请执行人罗毅,男,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罗毅申请执行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罗毅办理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大森鑫城负一层142、143、144、147、148、158、159、160号共计8个车位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手续,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刑拘,现暂不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手续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毅申请执行遵义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冉启军代理审判员  赵 顶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夏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