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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分社、张永亮与张永亮、潘连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分社,张永亮,潘连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2765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分社。住所地:临清市八岔路镇。负责人:穆治国,该分社主任。被告张永亮,男,1982年11月5日,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潘连国,男,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分社与被告张永亮、潘连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岔路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