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聂代华、赵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负责人:崔建强,该社理事长。被告:聂代华。被告:赵玉英。系被告聂代华之妻。被告:聂甲强。被告:胡树霞。系被告聂甲强之妻。被告:张强。被告:朱翠香。系被告张强之妻。被告:聂甲华。被告:王栋芹。系被告聂甲华之妻。被告:张桂林。被告:刘莉。系被告张桂林之妻。上述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聂代华银行存款78000元,期限六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娟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