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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宇顺与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顺,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金扣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朱宇顺,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金扣干。被告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金扣干。被告金扣干,女,住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宇顺与被告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金扣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朱宇顺于2014年9月4日以双方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宇顺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 淳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