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黄某新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某新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515号罪犯黄某新,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三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并赔偿附带民事该犯民赔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26881.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999.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述,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押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经考核评定累计3.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