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11号原告: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兴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由原告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袁苓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