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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民一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徐华礼与赵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礼,赵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1401号原告:徐华礼,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继龙,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礼与被告赵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华礼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华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华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