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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法执字第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德阳凌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白强、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德阳凌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白强,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10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负责人张向东。被执行人德阳凌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强。被执行人白强。被执行人李荣。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旌法执调字第6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白强所有的产权证号为00355**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德阳凌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白强、李荣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机器设备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强所有的产权证号为00355**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宋金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