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化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广元市城区隆升建材经营部诉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书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城区隆升建材经营部,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昭化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广元市城区隆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元市东坝恒星城。负责人:郑秋香,该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郑国宝,该经营部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光永,广元市昭化区卫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朱国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凌松,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高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城区隆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市城区隆升建材经营部以其身份为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主体有误为由,2014年8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城区隆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75.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何仕永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朱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