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民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冯松灿、冯博伦等与张家港国贸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松灿,冯博伦,冯颖颖,丁瑞,张家港国贸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1601号原告冯松灿。原告冯博伦。原告冯颖颖。原告丁瑞。原告冯博伦、冯颖颖、丁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松灿。被告张家港国贸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国贸服装工业园11号。法定代表人王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兴武,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伟,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松灿、冯博伦、冯颖颖、丁瑞诉被告张家港国贸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松灿、冯博伦、冯颖颖、丁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国贸服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松灿、冯博伦、冯颖颖、丁瑞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国贸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松灿、冯博伦、冯颖颖、丁瑞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国贸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松灿、冯博伦、冯颖颖、丁瑞负担。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宗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