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托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赵平义与松俊祥、松吉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义,松俊祥,松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托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赵平义,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松俊祥,男,1963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松吉祥,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赵平义申请执行松俊祥、松吉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托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松俊祥、松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松俊祥、松吉祥在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松俊祥、松吉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松俊祥、松吉祥分别在其工作单位,托克托县水建公司和托克托县国土资源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松俊祥在托克托县水建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赵平义账户。二、执行人松吉祥在托克托县国土资源局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赵平义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崔利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