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徐本增;徐本怀;丁秋敏;李红军;薛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徐本增,徐本怀,丁秋敏,李红军,薛爱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金初字第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告徐本增,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徐本怀,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丁秋敏,女,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红军,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薛爱荣,女,汉族,住禹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徐本增;徐本怀;丁秋敏;李红军;薛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 判 长 温应林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罗小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