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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赞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张云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云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赞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生态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贾玉春,任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耿凯莎,系公司职员。被告张云苍。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九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家庄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闫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