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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姜方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方磊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方磊,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瑞安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瑞安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28日被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刘运才,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1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方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方磊及辩护人刘运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起,被告人姜方磊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柯子岭长安厚街*号之5的仓库中,存储、销售假冒“VW”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2014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姜方磊,同时已销售的假冒“VW”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货值共计人民币1612.9元,缴获在案未销售的假冒“VW”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货值共计人民币150464.1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方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姜方磊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姜方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方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提出其刚开始并不知道是假冒的商品,因为没有发票自己也曾怀疑过,但抱着侥幸心理也就继续销售下去,请求法庭念其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触犯刑律,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二、姜方磊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三、姜方磊是初犯、偶犯,其一贯品行良好,犯罪后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综上,请求法庭考虑其是家中经济支柱,还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扶养,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起,被告人姜方磊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柯子岭长安厚街*号之5的仓库中,存储、销售假冒“VW”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2014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姜方磊,同时缴获假冒“VW”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一批及销售单13张。经统计,姜方磊已销售的假冒“VW”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货值共计人民币1612.9元,缴获在案未销售的假冒“VW”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货值共计人民币150464.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姜方磊的供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照片,假冒产品的销售清单,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鉴定书,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公安机关就涉案物出具的价格计算统计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方磊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姜方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方磊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姜方磊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姜方磊及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相关量刑意见,本院将予以考量。综上,根据全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姜方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方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姜方磊扣押在案的现金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