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4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重庆龙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中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中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4874号原告:重庆龙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23808-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402号。法定代表人:沈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文林,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胡中德,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龙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中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龙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龙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龙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