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商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唐汉英、袁隆春、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袁隆春,唐汉英,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商初字第00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海阳中路185号。负责人田烽,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建荣(特别授权),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储建国,江苏储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隆春。被告唐汉英。被告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华丽大厦802室。法定代表人杨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诉被告袁隆春、唐汉英、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姜建荣于2014年8月28日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袁隆���、唐汉英、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袁隆春、唐汉英、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撤回对被告袁隆春、唐汉英、江苏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勇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朱无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