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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执民字第14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汪祥福、张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黄执民字第144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汪祥福。被执行人:张琪。被执行人:黄灵芝。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汪祥福、张琪、黄灵芝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台黄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祥福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1654元;被执行人张琪、黄灵芝(在最高额人民币45000元内)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汪祥福、张琪、黄灵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汪祥福、张琪、黄灵芝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汪祥福、张琪、黄灵芝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5月2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车辆、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汪祥福、张琪、黄灵芝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台黄执民字第144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