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沈录学与何天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录学,何天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沈录学,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何天应,男,生于1981年7月21日,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仁寿民初字第1742号沈录学与何天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天应至今未给付沈录学货款581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沈录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何天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录学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曾毅 来源:百度“”